|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8日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条例,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过渡
投亲靠友也有补助
《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
《条例》要求,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重建
校舍抗震能力要求高
《条例》明确规定,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条例》要求,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
扶助
国家补贴地震孤儿
《条例》要求,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
《条例》要求,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
监督
侵占截挪将严格查处
《条例》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条例》指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